本指南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5号)。
一、申请条件
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需办理按月还贷。
二、申请时间
在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时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还贷业务,只申请公积金贷款按月还贷的,借款人无需再至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申请提取。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中的商业贷款部分按月还贷的,或者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的非借款人,需在商业贷款发放后、结清前,前往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按月还贷。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还贷,不能单独办理商业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和首付提取。
按月还贷期间申请提取一次首付款,可以在归集承办银行网点办理按月还贷时同时办理,也可在办理按月还贷之后在归集承办银行网点单独办理。
三、办理方式及流程
前台办理:申请人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手机APP预约办理→申请人提供要件材料前往预约网点→银行经办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重新办理提取手续。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1、借款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直接办理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
2、共有产权人(非借款人)提取,需提交:
① 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②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可提供购房合同)
③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3、产权人的配偶(非借款人)申请提取,需提交:
①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② 结婚证(原件1份)
③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可提供购房合同)
④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申请组合贷的商贷部分按月还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1、借款人申请,需提交:
① 商业贷款按揭合同(原件1份)
② 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③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2、共有产权人(非借款人)申请,需提交:
① 商业贷款按揭合同(原件1份)
② 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③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可提供购房合同)
④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3、产权人的配偶(非借款人)申请,需提交:
① 商业贷款按揭合同(原件1份)
②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
③ 结婚证(原件1份)
④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一手楼可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⑤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三)按月还贷期间申请首付提取,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有关材料:
1、提取人可在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按月还贷的同时办理首付提取,只需提供办理按月还贷的材料。
2、办理按月还贷后,申请办理首付提取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原件1份)
五、提取频次及额度
1.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月自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月还款额的,在约定还款日由系统自动从账户余额扣划月还款额;单位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的,可通过办理个人名义自愿缴存手续和委托扣款业务,将差额部分以个人名义缴入个人公积金账户,以保证账户余额足够偿还贷款;自愿缴存人员账户余额不足的,应及时调整月缴存额进行汇缴或进行补缴,以保证账户余额足够偿还贷款。
2.商业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公积金账户余额在偿还公积金贷款后还有剩余的,每月自动转入提取人本人银行帐户,提取人自行偿还商业贷款。转账额度不超过该套住房商贷部分的月还款额,每月仅划扣一次。
3.按月还贷期间,每个提取人还可申请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人申请贷款时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提取首付时,需先留存所购住房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若同一套住房有多个提取人,所有提取人账户余额加总满足留存额要求即可。
4.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每年可提取一次账户余额。
5.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六、事项说明
1.军人可提供军官证、港澳台人员可提供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职工可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做为身份证明,提供的证件需与公积金系统登记证件一致。
2.职工用于提取的转入银行账户,可以是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仅限广州市内银行卡)其中任意一家的本人活期储蓄账户,当提取额度大于一万元时,所提供的收款账户需为一类账户。
3.职工提取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及变更材料原件、《提取变更申请表》1份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变更手续。提取人或产权人因身份证件过期到前台重新扫描的,无需提供《提取变更申请表》。前台办理二次及以上提取申请的,每次均需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提取申请表》,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另需提交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原件。
4.非共同借款人改以其他住房消费申请提取的,需与最后一次按月还贷到账时间间隔180天及以上。
5.若职工办理销户提取后重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以原房产再次申请提取的,需符合申请时的提取政策规定,并在有效期内再次提交资料申请提取,核定可提取额度时须扣除已提取的金额。
七、其他
(一)提取业务办理机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限广州市内银行卡)、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地点详见中心网站:http://gjj.gz.gov.cn/ywwd/gjywcbyxwd/index.html)。
(二)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时间:
番禺办事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花都、增城、从化办事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广铁分中心、各管理部(除萝岗管理部):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萝岗管理部: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具体以各网点对外公布营业时间为准。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联系电话:020-12345、020-12329(移动用户拨打:020-12345)。
(五)监督电话:020-12345。
(六)中心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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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20年4月,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服务指南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