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假程序
(1)各单位正职请假3天(含)以内由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超过3天的经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分管人事校领导同意后由校长/执行校长审批;各单位副职请假先由所在单位正职批准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
(2)党政管理人员、辅导员、专任教师请假,请假3天(含)以内分别由其直接主管、所在单位考勤负责人书面审核后,由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交人事处备案;请假3天(不含)以上10天(含)以下的,除按上述审批程序外,还须分管校领导和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10天的,除按上述审批程序外,还须经校长/执行校长审批。
(3)请假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完成上述审批程序,由所在单位考勤负责人报人事处;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请的,由教职工本人在请假的当天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考勤负责人按以上请假程序汇报相关领导,同时提交书面说明到人事处备案,教职工本人须在请假返校后第一个工作日按请假程序,请假10天(含)以上的,须在请假之日起一周内完成请假手续。
(4)如有特殊原因(例如住院治疗)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的,被委托人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考勤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时还需附上委托书(委托书上必须有双方签字与双方的身份证号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必须各自亲自签名);通过快递方式委托的必须留存快递单和快递查询情况记录。请假委托人返校后第一个工作日须到人事处签字确认。
2.请假要求
(1)请假申请表由教职工本人亲自填写、不能随意涂改,如请假期间内有节假日的则请假时间需包括节假日天数,请假所附的各种材料必须经教职员工个人亲自签名确认和注明日期;教职工请假3天(含)以上,须在返校后第一个工作日由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考勤负责人一起到人事处销假;返校上班后不履行销假手续的,视同继续请假或请假超期。
(2)请事假一次不能超过5天;专任教师原则上在有教学任务期间不能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的需提交经所在系部领导批准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
(3)请病假应提供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历本和医生开的诊断证明(及建议休假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病历本和诊断证明(及建议休假证明等)的医院和日期需相符;原件经核实返还,复印件留人事处备案。病假一个月内累计请15天及以上的(含节假日和周末),须提供三甲(含)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材料。病假一次最长只能请30天(含节假日和周末)。
(4)请婚假、丧假、产假和男教职员工请看护假等需按[2019]119号文的要求提供相应书面材料,请婚假需在结婚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否则视为自愿放弃;请丧假应是两代之内的直系亲属,以及配偶的父母离世,并持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