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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教职工聘用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2009-03-06 08:35  

(华院[2009]18号2009年3月5日) 

各系(部)、处(室)、图书馆: 

为了规范学院在教职工聘用、选拔、选聘干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完善学院人事制度,现制定《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教职工聘用暂行规定》、《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内部选拔干部程序暂行规定》、《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外部选聘干部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业经院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教职工聘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一、目的 

为使我院的教职工聘用规范化,优化教职工队伍,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等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正式聘用的专任教师、行政教辅人员和辅导员。 

第二条 聘任条件 

三、专任教师聘用条件 

专任教师是指我校聘用的、专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专任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工作,应该按照教师的岗位职责要求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专任教师聘用条件为: 

(一)应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恪守教师道德。 

(二)原则上专任教师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应具有本科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所有的专任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四)能用普通话进行教学,具备承担本专业教学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学术水平。 

四、行政教辅人员聘用条件 

(一) 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对于所从事的工作应有1年以上的相关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五、政治辅导员、心理辅导员聘用条件 

(一) 中共党员,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三条 招聘岗位审批流程 

六、招聘岗位申请原则上应提前一个学期,由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的下学期招聘需求,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人事处审核,审核后汇总报院长办公会进行审批。因工作需要,临时增编或补充的岗位,需填写统一格式的《招聘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等依次审批后,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交人事处执行。 

七、经审批同意的各部门招聘需求由人事处汇编成新学期招聘计划。 

八、人事处按照院领导批示的招聘日程,积极联系大专院校、招聘会和招聘网站等招聘渠道,与相应的用人部门共同完成空缺岗位招聘,以确保各项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招聘实施流程 

九、专任教师招聘实施流程 

(一)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对应聘的专任教师的材料进行初审。 

(二) 初审合格后,由人事处通知应聘人员,并组织试讲小组进行试讲。试讲小组由一名院领导为组长,系部主任为副组长,同专业专任教师不少于2人,人事处和教务处各派出1人参加。小组每个成员应认真考核和评议,由试讲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签署意见。 

(三) 对于通过试讲的教师人选,须要求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件、职称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经人事处验证原件材料无误后,将各种材料复印件附上和试讲意见一起,报学院领导审批。 

十、行政教辅人员招聘实施流程 

(一) 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对应聘的行政教辅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 

(二) 初审合格后,由人事处通知应聘人员,并组织初试。用人部门和人事处对其进行初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素质,经过认真评议后,由用人部门领导和人事处签署意见。 

(三)对于通过面试的人选,须要求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件和职称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经人事处验证原件材料无误后,将各种材料复印件附上和面试意见一起,报学院领导审批。 

(四) 对于应聘科级及以上职位人员,按学院外聘干部的规定执行。 

十一、辅导员招聘实施流程 

(一) 人事处会同学生处对应聘的辅导员的材料进行初审。 

(二) 初审合格后,由学生处通知应聘人员,并组织初试;初试应有学生处、各系、人事处的派出代表参加,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素质,经过认真评议后,由学生处和人事处签署意见。 

(三)对于通过面试的人选,须要求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件和职称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经人事处验证原件材料无误后,将各种材料复印件附上和面试意见一起,报学院领导审批。 

(四)对于应聘科级及以上职位的辅导员,按学院外聘干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应届毕业生接收审批程序 

十二、对符合招聘条件,经试讲或面试审批通过的应届毕业生,必须接受广州市和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并经岗前培训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予以辞退。 

十三、应届毕业生可按照广东省教育厅的要求签署毕业生三方协议,调入人事档案和户籍。相关的材料提供和办理按照有关人事代理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录用人员入职材料及入职办理流程 

十四、录用人员在来学院报到当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位申请表(原件) 

(二)个人简历(原件) 

(三)2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原单位离职证明(高校应届生不须提供) 

(七)毕业生推荐表(高校应届生须提供) 

(八)毕业生成绩单(高校应届生须提供) 

(九)三方协议(单位留存件)(高校应届生须提供) 

(十)高校教师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二)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三)外语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四)体检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各种材料已经在面试时提供了的不需重复提供,由人事处验看原件;所有材料除特别说明外,留存复印件即可。 

在试用期内仍未能提供以上材料中的必要部分的,原则上不予以转正。 

十五、 填写新入职教职工报到手续单及住房安排申请表,依次到各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办妥饭卡、住宿安排(如不需安排住房,因在报到时填写书面申请并由相关领导审批)。 

十六、到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及薪酬确认单。 

第七条 试用及转正 

十七、所有学院正式录用的教职工均需经过二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寒暑假时间不计在试用期内)。具体试用期长度按国家劳动法规如下: 

(一)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含)的,试用期为二个月;聘用合同期为三年(含)以上的,试用期为六个月。 

(二) 如果试用期遇学院放寒暑假时间,寒暑假时间不计在试用期时间内。 

(三)不享受寒暑假的教职工试用期照常进行。 

十八、在试用期内,用人部门进行业务考察和能力考核。试用期满前两周,由本人和用人部门填写《试用期转正表》并经部门领导、人事处签署意见,报学院领导审核。审核通过的如期办理转正手续,不通过的由学院进行辞退处理。另外,根据《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凡在试用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学院将予以试用期辞退处理。 

第八条 附则 

十九、本暂行规定经学校领导审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内部选拔干部程序暂行规定

为规范干部选拔程序,更好地考察和选拔人才,对学院内部选拔干部的程序规定如下: 

  • 任职基本条件及原则 

一、在学院内部选拔任科级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必须符合学院公布的干部任职条件的要求。 

二、学院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殊情况确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三、学院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和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产生后一年内有效。 

  • 民主推荐 

四、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和科级干部,民主推荐的范围、原则为: 

(一)选拔正科级、副科级干部(包括系行政助理,系学生工作助理,系、部教研室主任及教研室副主任,以下同),以所在部门推荐为主。 

(二)选拔副处级干部(包括系、部副主任,以下同),一般在全院范围内(不局限于提出空缺岗位的部门)进行推荐。 

(三)正处级干部(包括各系、部主任)、院级领导的内部选拔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会,暂不实行民主推荐方式,但须遵循本规定中的考察、讨论决定、公示和任职试用期的规定。 

五、民主推荐的程序为: 

(一)人事部门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要求、推荐范围等。 

(二)申请人到人事部门填写《任职资格审查表》,人事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 

(三)副处级干部的推荐人选可以由院领导或董事会成员提名,作为候选人;院领导或董事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包括被推荐人姓名、推荐原因)并署名。科级、副科级干部的推荐人选可以由处级及以上领导推荐提名,作为候选人;推荐人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推荐材料由推荐人交人事部门备案。被推荐人到人事部门填写《任职资格审查表》,人事部门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初审。 

(四)通过资格初审的候选人,按要求向人事部门补充必要材料。 

(五)召开推荐评议会,填写推荐票;以下以选拔副处级干部的推荐评议会为例: 

1、推荐评议人员由院领导、人事部门领导、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申请人所在部门或相关部门的群众代表(优秀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2、选拔副处级干部的推荐评议会由院长主持,科级、副科级干部的推荐评议会一般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主持。 

3、申请人在推荐评议会上作自我介绍及任职设想,包括个人学历、职称或任职资格、工作经历、入职时间、现岗位、已经在学院做出的工作成绩、申请任职的理由、任职后的工作设想等内容,自我介绍时间为15至30分钟。 

4、推荐评议人员对候选人可有10分钟左右的提问时间,候选人应如实回答问题。 

5、候选人依次完成上述自我介绍和提问回答后,推荐评议人员对候选人是否任职填写推荐票。 

6、通过推荐评议会的标准为:全体推荐评议人员有超过2/3同意则通过,否则不通过。 

7、人事部门把推荐票情况报院长办公会。 

选拔科级、副科级干部的推荐评议会可参照执行,推荐评议人员范围是:主管院领导或委派的代表、人事部门人员、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申请人所在部门或相关部门的群众代表(优秀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统计人员由人事部门派出人员担任。 

  • 考察 

六、通过推荐评议会的候选人定为考察对象,必须依据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 

七、考察程序为: 

(一)人事部门组织考察组,考察组成员应有两人以上,一般由人事部门和院领导委派人员参加。实行考察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组成员应该在考察材料上署名。并对拟提处级、副处级干部人选,在院长办公会作考察报告。 

(二)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三)考察处级、副处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1、董事长; 

2、考察对象的主管院领导; 

3、考察对象所在部门领导; 

4、其他有关人员或群众代表。 

考察处级、副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必要时应该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四)考察科级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考察系学生工作助理或系学生工作秘书应该听取学生处、团委和党委意见。 

(五)考察候选人,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 讨论决定 

八、学院召开院长办公会专题讨论决定干部任用事项: 

(一)参会人员主要由学院领导组成。 

(二)会议由院长主持。 

(三)人事部门介绍干部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四)参会人员依据人事部门的报告,对候选人进行讨论。 

(五)填写推荐票(进行无记名表决),全体参会人员应有超过2/3同意,才能决定任用。 

第五条任职公示及面谈 

九、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处级、副处级和科级、副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在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学院网站及人事处公布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在公示通过后由学院发任命文、办理任职手续。 

十、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副处级干部,由院长办公会指定院领导同本人谈话;决定任用的科级、副科级干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本人谈话。谈话主要是领导对新任职干部提出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期望等。 

第六条任职试用期 

十一、学院根据院长办公会专题表决会议的结果拟定试用任职文件,副处级及以上人员还需董事长加注意见,由院长签署任命。 

十二、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学院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任职半年进行试任中期考核评估,试任中期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继续任职试用期;试任中期考核为不称职者免去试任职务、另行安排;试任中期考核为基本称职者由主管领导提出改进要求、如其在年度考核中仍为基本称职则免去试任职务、另行安排。 

十三、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十四、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学院委托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五、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由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十六、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薪酬待遇按所安排的岗位执行。 

十七、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附则 

十八、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外部选聘干部暂行规定

为规范干部选拔程序,更好地考察和选拔人才,对学院在外部选聘干部的程序规定如下: 

  • 任职基本条件 

一、按学院确定的干部任职条件执行;本文所指干部是科级及以上。 

  • 外部人员申请程序 

二、人事部门通过各招聘渠道向社会公开岗位空缺、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要求。 

三、申请人发送电子邮件或书面信件到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 

四、可以由学院内部人员推荐人选,推荐人将被推荐人的简历等材料送到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 

五、对基本符合条件人选,人事处通知本人到学院填写《职位申请表》、按要求补充必要材料,安排申请岗位所属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进行面试,必要时院长参与面试。 

六、面试程序: 

(一)申请人作自我介绍及任职设想(包括个人学历、职称或任职资格、工作经历、入职时间、现岗位、已经做出的工作成绩、申请任职的理由、任职后的工作设想等内容)。 

(二)面试人员对申请人提问,申请人应如实回答问题。 

(三)申请人依次完成上述自我介绍后退席,面试人员对候选人是否任职进行讨论。 

(四)讨论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则通过面试。 

  • 背景调查 

七、对于从外部应聘的拟任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进行背景调查,包括学历调查、职称调查、向其曾工作过的单位进行情况了解等,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 

八、背景调查必须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建立调查文书档案。调查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有据可查。 

  • 决定聘用 

九、学院召开院长办公会专题讨论决定聘用干部事项: 

(一)参会人员为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派的代表、院长、副院长、书记、人事部门等。 

(二)人事部门介绍应聘干部人选的面试和背景调查等情况。 

(三)参会人员依据人事部门的报告,对候选人进行讨论。 

(四)进行无记名表决,全体参会人员中应有2/3同意,才能决定聘用。 

  • 任职公示及面谈 

十、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处级、副处级和科级、副科级干部拟聘用人选,在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办理任职手续。人事部门根据程序办理新任职人员的薪酬待遇调整。 

十一、对决定聘用的处级、副处级干部,由院长办公会指定院领导同本人谈话;决定任用的科级、副科级干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本人谈话。谈话主要是提出拟任岗位职责要求和期望等。 

  • 任职试用期 

十二、学院根据院长办公会专题表决会议的结果拟定试用任职文件,副处级及以上人员还需董事长加注意见,由院长签署任命。 

十三、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学院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任职半年进行试任中期考核评估,试任中期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继续任职试用期;试任中期考核为不称职者免去试任职务、另行安排;试任中期考核为基本称职者由主管领导提出改进要求、如其在年度考核中仍为基本称职则免去试任职务、另行安排。 

十四、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十五、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学院委托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六、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由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十七、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薪酬待遇按所安排的岗位执行。 

十八、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附则 

十九、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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